票据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6-15

票据管理办法

湘商职院发〔2017〕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学院各项收费行为,规范票据使用,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及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结合日博官网_日博体育-中国竞彩网在线推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学院从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包括手工及电脑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长沙市其它收入定额发票》、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增值税税控普通发票》、印制或外购收款收据等。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院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 缴销和归档保存。未经允许校内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转发、代开、销毁各类票据。严禁各部门之间借用票据。
第四条  收费时,必须根据《收费许可证》等经批准的有关规定范围,开具由学院统一购制的票据。
第五条  票据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专用票据,适用于: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制度,经财政部门、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长沙市其他收入定额发票》适用于学院停车费的收取;《增值税税控普通发票》适用于收取上缴、划转、赞助、捐赠、租赁、赔偿以及会务费、培训费等收入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是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学院与外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的凭证;印制或外购收款收据适用于学院临时代收款项等收入使用。
 
第二章  票据的购领
第六条  学院开具的税务发票由财务处指定票据专管员和税管员根据票据使用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购买时必须在票据购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完整的手续。
第七条  学院开具的非税发票由财务处指定票据专管员根据票据使用实际情况向省财政厅非税局申请购买,购买时必须在票据购领簿(省财政厅印制)上办理完整的手续。
第八条  学院开具的收款收据由财务处指定票据专管员根据票据使用实际情况印制或外购,印制或购买时必须取得报销发票及明细清单。
第九条  票据必须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处指定票据专管员,设立票据领用登记簿,记录购买时间、票据名称、起讫号码、购入数量等。
第十条  税管员、出纳和学院各部门领用票据,必须到财务处指定票据专管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领用时间、领用票据名称、起讫号码及数量,并由领用人签字。各部门领用的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票据购领薄、票据领用登记薄、学院财务收费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票据管理员负责保管,领用票据时,由票据管理员负责盖章后发出。票据管理员不得开具票据。票据发出时必须加盖财务印章,不得发出空白票据,不得使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财务印章。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二条  学院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院内收费及标准核定的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按各类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
第十三条  健立健全票据管理办法。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启用整本票据前应逐联检查,如有缺页、漏页、重号、错号等情况,应整本退回财务处。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填写齐全,交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内容、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三联一并保存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遗失的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的开具
1、税管员、出纳和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和财政厅要求开具票据,未按规定开具的票据,会计人员不予入账
2、填开票据须在有收入行为发生时,不得多开虚开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要求对方单位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
4、票据必须按时间、票号顺序填开;项目要求真实、齐全、准确
5、作废票据应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妥善保管,与存根联一起按票据顺序号装订成册
6、收取学生学杂费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务处学费会计在非税收入执收系统中开具,学生退费须在执收系统中打印出退费明细单,交给出纳办理收款退费和上缴业务。每日终了,在执收系统中打印出收费日报表,交出纳人员核对,每月终了,在执收系统中打印出收费月报表,交审核会计核对。
第十五条  收款收据的开具
1、出纳和各部门工作人员开具收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序时填写,不得跳号。收据内容必须完整、真实。收据必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收据开完后,撕下顾客联交给缴款人,存根联和记帐联必须保留在收据本上,不得自行撕下,待收据使用完办理核销手续时,由财务处会计人员撕下记帐联,核实收费金额后办理财务结算。
2、收款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若有作废,必须加注作废标记,且三联全部保留在收据本上,不得有缺号或缺联
3、除收据存根联外,其余各联均加盖财务专用收费章
第十六条  税管员应妥善保管领用的增值税发票,并保管好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读卡器、税控机等相关物件,出纳和各部门应妥善保管领用的票据。
第十七条  若票据遗失,应及时报告学院财务处,在长沙市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到税务机关或省财政厅非税局办理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各类票据均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票据专管员、出纳、税管员、各部门票据领用人员岗位变动前,必须办理票据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禁止调动。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条  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应于每年到财政厅非税局核销并进行年检,税务票据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定期核销,核销时应在票据封面上加盖票据核销章,票据封底注明使用时间、累计金额、作废票据号码等。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领用的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核销,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由会计人员核实金额后到出纳处交款,会计人员和出纳在票据封底上签字后,交由票据管理员进行核销。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员对需要核销的票据,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薄上记录核销时间、数量、起讫号码等,并由核销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领用新票据前,原则上应将旧票据进行核销,旧票不销,新票不领。票据不得跨年使用,年度终了,应将所领用的票据全部交回财务处,对于未使用的票据,财务处根据情况处理。
 
第五章  票据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票据使用情况检查,财务处、纪检审计处对票据使用、保管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使用票据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如实反映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隐瞒实情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印制票据
2、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
3、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
4、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
5、伪造、擅自销毁票据
6、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构成上述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有权责令其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视其情节,给予部门和个人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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