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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2014-12-18来源: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确保师生员工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流通、快餐配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食品经营行为,包括食堂、餐饮店、食品店、快餐配送、饮品自动售货机以及饮用水等。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法人代表是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食品安全分管领导、后勤服务公司和食品经营公司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院以及各自经营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后勤服务公司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学工处、保卫处、院工会以及学生会生活部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自纠机制,审查确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与考核。

  (二)根据学院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程序处理,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和机构开展调查及善后工作。

  (三)检查、督促食堂等食品经营实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培训档案、采购票证档案以及各项检查记录和整改方案,各类档案后勤公司须登记备查。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将餐饮服务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在用餐场所公示。将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制度、食品进货渠道等情况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五)建立严格的食品经营场所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食品摊贩在校园内兜售食品,严禁在食品经营场所饲养猫、狗等牲畜,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场所。

  (六)配合学工部门组织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讲座和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消费安全食品,教育学生不到校外购买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不洁、过期、变质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不从校外和食堂携带食品打包盒进入楼栋和寝室内食用,破坏居住环境卫生。

  (七)制定学院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开展上岗前和在职培训,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等。

  (八)与食品安全保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后勤服务公司以及各食堂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学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本院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单位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制止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腹泻、咳嗽、发热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将其暂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

  (三)负责各类食品安全管理档案、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安全及卫生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检查记录和考核表格。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整理归档检查记录、及时沟通情况、督促整改落实。

  (五)协调食堂之间、食堂与就餐人员之间的关系。受理各种就餐投诉,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加强经营场地和设备设施管理,禁止乱接乱拉和摆摊设点。

  (六)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六条 食品安全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食品安全管理费用列入学院和后勤服务公司的年度经费预算,主要用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食品安全设备设施的维修与改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费用、食品安全检查考核奖励等。鼓励食品经营单位不断改善经营环境,更新设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 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饮品销售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各经营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借、倒卖、涂改许可证,确保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

  第八条 院内食品经营场所的选址应远离粪坑、污水池、垃圾站等污染源,并与个人生活区严格分开。应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场所,且布局合理。食品经营场所的装修设计、材料选择应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九条 餐饮服务与食品销售单位的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应配备的各项设施如:通风换气、防鼠防蝇防尘、清洗消毒、更衣洗手、冷藏冷冻、切配加工、留样设备、垃圾处理等应配备齐全并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定期检查维修各项设备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建立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用餐盒和筷子以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登记制度。必须到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关规定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购物凭证,建立进货台账。进货票据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大米、油盐、面粉、米粉、豆制品、猪肉等大宗食品必须到大型超市和信誉度高的品牌食品经营企业采购,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单位。肉类食品原料须有检验检疫证明。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一条 商店、超市等食品、饮品销售单位销售的食品饮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照食品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定期清洗消毒。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食品标识牌和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第十二条 加工餐饮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四季豆、豆浆等必须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和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餐饮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且需防尘遮盖,若超过二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分类存放。剩余食品冷却后必须冷藏,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禁止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食堂必须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每品种、每批次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留样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备查验。留样食品不得再进行加工销售。

  第十六条 加强卫生管理。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必须定期进行大扫除,保持干净、整洁、通风;餐厨垃圾等废弃物存放应配备带盖专用容器,容器应具有防渗漏、防破裂、易清洗等特性。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光洁、干涩、无水渍、无异味,并存放在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食堂以及其他餐饮店不得提供一次性食品打包盒。

  餐厅内随时保持地面、门窗、桌椅、空调、电扇、灯具整洁,餐厅内禁止摩托车、三轮车、单车以及其他杂物存放。

  商场、超市、水果店等禁止店外经营,门前卫生各负其责,禁止在绿化带、人行道上堆放包装、杂物,确保人行、车行畅通。

  第四章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熟悉了解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体检符合法定要求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凭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九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加工、销售餐饮食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销售食品;

  (四)不得有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嚼槟榔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公司应定期检查食堂、食品店、超市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成立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经组长同意于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长沙市卫生局、食安办等政府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患者。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切断来源。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户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否则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故应急小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各环节责任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对事故产生的原因、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公开发布,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 食品安全工作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与修改食品安全管理各环节的管理规定、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细化工作程序与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后勤服务公司应根据学院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计划、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设备设施维修改造计划、食品安全档案建设计划,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计划等等。食品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是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及学生会、院工会代表学院对食品经营场所、设施、经营过程、环境卫生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记分,记录监督检查过程,公布考核结果,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及后勤服务公司每年对院内各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出色、师生员工投诉少、上级检查无重大不良记录并在检查范围内名列前茅、全年各项食品安全检查考核记分均在90分以上的,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数额资金奖励。对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不重视、师生员工投诉多、上级检查不良记录多、全年各项检查考核平均在70分以下的,对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苗头以及其他卫生、安全管理重大事件的,对后勤服务公司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对事故责任经营单位依据合同追究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商店经营合同的续签、变更、中止,均与食品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各类食品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必须人手一册持有本办法并遵照执行;凡经批准进入校园从事各类食品经营的实体,必须认真学习并认可本办法后方可签订经营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以前后勤公司、餐饮公司已经实施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修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审查通过,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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